因辞职、自动离职等不能领失业金。领失业金手续如下:
1、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3、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4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证件和住院或者诊断证明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
扩展资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2)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和《求职证》。
(3)办理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的,持职介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