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阳江市国营建筑材料厂职工,由于工厂欠下银行借款,于2004年4月份经法院拍卖偿还银行共拍卖345万元返还工厂150万。职工要求把150万作为拖欠职工工资发还,但现主管部门要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后作为遣散费发给职工。请问,150万是企业的资金为什么一定要我们职工解除劳动合约,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吗?
我是一个现有工龄38年是国有企业职工,现在企业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约,那么企业要为我们解决那些问题才合理?
我们的企业是在2004年破产被法院拍卖。多年来企业对我们职工不闻不问。现在企业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一定要解决职工拖欠的工资,社保,医保和遣散费才能正式解除劳动合约?特别是我们关心的社保问题,是否企业和我们买到解除劳动合约当年当月当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