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如题所述

即使于订有商法典之国,其商法亦不过为民法之特别法,故买卖契约等最重要之事由悉于民法中规定,同时,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则应准用商法之相关规定。此皆由于除银行、交易所之类特别事项外,其他方面二法互为牵连之事项甚多之缘故也。强使二法典并立,其理由实在费解。加之,若将民商二典分立,则当交易一方为商人,另一方并非商人时,将倍感法律适用之困难,盖民法、商法关联之处甚多,二典分立,常人实难意料也。
综上所言,观近来各国民商法典之趋势,于采民商合一主义之国,鲜见有主张背弃此主义而另行分立之途者;反之,于向行民商分立之国,主张合为一典者倒是颇多,然尚未见诸实践者,不过出于旧制例行已久,方兴之理论尚难推翻固有实践之由也。然而,世界立法之大势可谓已定。向无作为特别法之商法典的英美等国,亦不过是不具欧洲大陆所谓之商法典而已,实际上有关商人之各种法规无不灿然大备。由是观之,岂非可见是否行民商合一主义,与一国商业之发达并无关系乎?至于今日,我国乃面临革新百制之时,发扬故总理孙文保全民益之旨趣,理应合民商法于一典,此庶几无有可疑也。
此审查报告书送交立法院,并与在此前后由胡汉民等氏拟定之民法债权编立法原则15项一并提交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其时,于第182次会议上,除胡氏外,又特选王宠惠、戴传贤、赵戴文、陈果夫及孔祥熙等6人为特别委员,审议此项议案,最终由此等特别委员制定出成案,交同年6月5日之第183次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该案即日便送交立法院,由立法院另行设制特别委员,基于上述立法原则起草债权编各项条文。而后,于同年10月之第220次政治会议上,又对上述立法原则之第3项中的迟延利息应计入本金一目加以修改(本法第207条),即送立法院,并为采纳。如此,上述特别委员会前后仅于4、5个月之时日中,便将此具备604项条文之大编起草完结,径送立法院,并于该院第58次会议上通过,既而由同年11月22日之政府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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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8
近代以来,民法和商法关系之微妙,难以言说。虽然在理论和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但两者均缺乏实质意义上的说服力。就民商合一而言,倡导者虽然能列举出数条切当理由,但无法提出有效的途径使商法和民法在规则上相通,在立法上商法事实上并不完全顾及民法原理和制度而自行运作。比如,证券和票据的规则在民法制度上就无从归宿;又比如,关于股权的性质,在民法上也是无法推断。如果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那么即使在具体规则上无法体现,至少在总则中也应为其留下一定发展空间。在此情形下,民商合一只能成为一种理论和名义上的解说。就民商分立而言,倡导者也很难抽象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虽然各国商法学者不乏努力草拟商法总则者,但都收效甚微。细言之,一则是由于商法本身是由相互不大关联的、独立的法律所构成,本来就不易从规则上找出共同的总则;二则是由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本质界定,似乎又是建立在民法中人格假定和法律行为假定之上。至于其他如商业登记和商业帐簿的规定,似乎又是操作规程,不构成总则

的本质内容。因此,民商分立之说也是一个理论和名义上的解说。

我们认为,民法和商法的称谓从规则而言,也不外是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以形式理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典立法上,两者的合一或分立,均离不开法律的规则基础。不可否认,民法和商法的起源和功能有很大不同。然而在现当代社会,在财产占有和运行这一领域内,两者日趋统一。但在规则上如何使民法和商法融为一体,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倡导法典全面性的近现代法国、德国和日本,在民法典之外,仍就保持着商法典这一事实就是例证

因此,欲真正实现民法对商法的统领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在规则上必须进行适当的整合。在保留传统民法概念体系的前提下,对于商事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关系在同一层次上进行定位是必要的。
第2个回答  2013-10-18
民法里面有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只是没有商法来的全面,按照这种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商法划归为民法的特别法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商法没有它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对象也是具有平等主体资格当事人之间因经营活动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商法没有它特有的调整对象,也就不适合颁布相关的法典来进行规范,而是将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进行划分!
在中国是这样认定商法的地位的,当然世界上有的国家是将商法典跟民法典分开的,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分立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什么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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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区别: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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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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