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9〕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但是申请没有充足的理由,未被上级首长批准的,那么作为军人只有服从命令,继续安心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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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申请没有充足的理由,未被上级首长批准的,那么作为军人只有服从命令,继续安心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