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这样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请求权,他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也依据法律相第三者要求赔偿;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此项债权转移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无关。

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可实施代位的权利: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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