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行为触犯了教育法的哪些条款?他应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校长在老师请假的情况下不安排老师为学生上课,有老师不愿意上课,丢下了一个班。天天给他说他都不安排人去上老师丢下的那个班。导致那个班快两个星期都没有人上课。平时有的时候课还没有上完校长就把学生放了。然后每学期期末考完试都不让学生到学校拿成绩,学生从一年级读到六年级,从来都不知道期末考试的成绩,校长的行为触犯了教育法的哪些条款?他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向教育局投诉,一个班两个星期都没有老师上课家长学生为什么不反映给教育局。
参考资料: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