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和上海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分包其公司的木工工程,工地在杭州,18年底时拿劳务公司300万的承兑汇票做劳务费,当时已是年底急于拿钱付工资就按照公司要求写下承诺保证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但由于17年时所有的农民工工资包括材料费全部是自己垫付,所以拿到300万后提取了自己垫付的那部分,导致拖欠了一部分工资,劳务公司迄今未和我们结账,于今年11月20号在上海告我们诈骗,想请问罪名成立吗?
拿到300万承兑汇票的劳务费,没有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现在被告诈骗...
这个情况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