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影响和地位。

如题所述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1、礼法结合

礼主要指的是儒家学说,礼法的结合也经历了一个儒法对立再到儒法合流的过程。

2、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诸法合体”是指(现代意义上)各部门法不作区分,统一登载,“刑民不分”是指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交叉糅杂在一起。就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形势来看,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构成的。

3、儒家思想影响深厚

儒家思想的本质像血脉一样融入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德礼治国,礼法并重”、“宽猛相济,刑罚得中”、“强调人治,为政在王”、“无讼”“息讼”“明德慎罚”。

4、重刑轻民

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与儒家思想影响,中华法系呈现重刑轻民的特征。

5、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中国自秦至清行君主制,君权的强大和持久使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形式划分了君臣名分,维护君尊臣卑的关系,还严厉制裁侵犯皇权统治并施以重科。

中华法系的地位

1、中华法系存续时间最长,这主要得益于中国在地理上的独立性和文化上的独立性。法系都是有阶段性的,人类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系必不同,从而,当人类处于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后,就必须博取古今和外国的法制,重新进行探索和研究,以建立全新的法系。

2、中华法系的理性化水平最高。

3、中华法系造就了中国长达二千年的强势,且保持了基本的国家安全和独立,这也是人类史上的唯一特例。

4、中华法系所在地域较为稳定,且似乎在稳定放大之中。

中华法系的影响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扩展资料

若按历史分期展开,中华法系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前国家时代的法律形态。

所谓前国家时期,通常是指原始社会时期,大致对应于中国历史上的尧舜禹时代。尽管原始社会并不具备进入阶级社会后的法律形态,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具备相应的社会规则。而对这种社会规则的认识就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可以称之为德刑体系。

第二,邦国时代的法律形态。

所谓邦国时期,通常是指奴隶社会时期,大致对应于夏商西周春秋时代。在这种国家形态下,中华法系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行为规范体系,即“礼”,
并逐渐取代了“德”的地位。由于“刑”的行为规范体系依然存在,因此,就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

第三,帝国时期的法律形态。

所谓帝国时期,通常是指封建社会时期,其对应于秦汉至明清时期。不过,由于战国时期已经出现这种国家形态,所以可以将战国时期划入此一阶段。此一时期国家形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君权的扩张;二是官僚制的形成。

第四,“民国”时期的法律形态。

所谓“民国”时期,并不是指近代中国的一个历史分期,而是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可以将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史时期均视为此种历史形态。在这一阶段,由于西法入侵和疑古思潮的盛行,人伦关系被认为不利于现代化的需要,从而使其遭受到严峻
的考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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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25
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以礼入法,礼指 教化
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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