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面的主要负责人是我的名字,我们是合伙生意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法人登记了另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要办理一般纳税人却说不可以,要这两个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我想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吗?
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是一个人不可以。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经办人授权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搜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法定代表人”,该营业执照名称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负责人”,则表明该企业有可能是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该企业的性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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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法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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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法人和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合法吗?
姐姐,这个资质证书上面的法人和营业执照上面的法人这个应该不一致的话,应该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这个应该可以两个人共同合租的
...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是一个人的话,将会存在哪些问 ...
答: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行使权利(如该个体工商户的债权、收益权等)、承担民工商户的债务等)。实践中,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投资人与委托经营者及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权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以实际投资人(经营者)的名义重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设立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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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为同样的人。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和法人必须是一个人吗
不是。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证件,用于确认企业或组织在特定经济活动中合法存在和经营的资格。在申请注册公司时,要指定一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其信息包括在营业执照上。这个负责人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者等。法人指代一个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在法律上被视为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