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60周岁老年人在工作岗位猝死,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求懂法律的大神帮帮我

不算,超过国家的退休年龄,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要求支付赔偿金。

如果非农民工的话,这种情况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农民工,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不属于工伤,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对于死者的死亡是不存在任何的过错的。系因其个人发病的原因导致,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跟公司协商处理,争取从道义上得到部分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25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那么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在岗位上猝死,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那么现在目前来说肯定是用人单位不需要来赔偿这个,责任的那么包括保险公司,他也不承担这份保险,因为60周岁你已经退休了

那么将来如果说把退休年龄延迟以后,他们你还在退休年龄之内,那么肯定要算你工伤的

不过再怎么的这个老板唉?因为工人在你这里干活,你多少得出点钱的,对不对?哪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方面来考虑,也应该出点钱

以上是个人对你这个问题做了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种帮助,也希望你能够采纳

手机使用知识
手机,在一天当中与我们形影不离,生活中处处都会有手机的影子,从早晨起床一直到晚上入睡,手机一直陪伴在身边。打电话、上网、拍照、发微博,手机简直无所不能,但是如果不能正确使用手机,就会给我们的健康带来危害。今天云手机就给大家说说,使用手机对于我们的健康都有哪些伤害和需要注意事项。

一、尽量少把手机放兜里

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将手机放在自己的衣兜里边吧。其实这种做法会给我们身体带来很大的危害。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匈牙利科学家发现,经常携带和使用手机的男性的精子数目可减少多达30%。医学专家指出,手机若常挂在人体的腰部或腹部旁,其收发信号时产生的电磁波将辐射到人体内的精子或卵子,这可能会影响使用者的生育机能。英国的实验报告指出,老鼠被手机微波辐射5分钟,就会产生DNA病变;人类的精、卵子长时间受到手机微波辐射,也有可能产生DNA病变。因此,我还是建议大家把手机放在包包里,尽量远离离腰、腹部,因此,手机使用者要尽量让手机远离腰、腹部,当使用者在办公室、家中或车上时,最好把手机摆在一边。

二、拨打电话时间不宜过长

当人们使用手机时,手机会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而无线电波或多或少地会被人体吸收,这些电波就是手机辐射。一般来说,手机待机时辐射较小,通话时辐射大一些,而在手机号码已经拨出而尚未接通时,辐射最大,辐射量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这些辐射有可能改变人体组织,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手机长时间与耳部、脸部接触时可能导致皮肤出现过敏反应,产生一种叫做“手机皮肤炎”的红色或发痒的疹子。所以我希望大家尽量少用手机拨打电话,如果拨打也尽量较少通话时间,或者选择用耳机接听电话,减少辐射都脑部的直接伤害。不过还是推荐用户最好在有座机的情况下,使用座机拨打电话。
第2个回答  2021-03-25
不算工伤,超过国家的退休年龄,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要求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超60周岁老年人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话,视同在职职工待遇;如果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继续在岗的,按照外聘工待遇。

在工作岗位猝死,指在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的时候突发生病,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按照工伤待遇;48小时零1秒之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死者自负主要责任!追问

2013年12月开始拿退休金,2014年5月在其工作岗位猝死。他们说这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过错

追答

本案的确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它并不排除用人单位的一定责任。

如果死于病发之后积极抢救的48小时内,(可以参照工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否则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主次责任比例一般7/3开,视具体情况可以上下浮动。

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以公民法定平均寿命80岁为限,余年的年数乘死者原劳务年收入额,~。

此外,家属还可以提起适当金额(5千~5万)的“精神损失”赔偿。

各项索赔以用人单位责任比例折算最终金额。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5
超60周岁老年人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话,视同在职职工待遇;如果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继续在岗的,按照外聘工待遇。

在工作岗位猝死,指在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的时候突发生病,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按照工伤待遇;48小时零1秒之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死者自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是没有问题,第一,该案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第二,老人的死亡后果是因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用人单位不错在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的法院会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责任,一般不会超过损失的20%。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