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连锁店的名称在当地工商局已经注册,于是使用了其他名称作为营业执照的登记名称,但是该名称跟连锁店的商标名称不相符,于是工商局视为无照经营,请问该处理是否合法,该情况该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多少,请高手指点,最好有法律的条文。
详细情况:我是惠州的,我于今年八月加盟了珠海的“露丝茶坊”的休闲小吃连锁店,但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惠州工商局说“露丝茶坊”已经在下面一个龙门县的地方登记使用,于是我申请登记了“侨富茶坊”的名称,但是门头商标(商标等同于招牌吗)使用的仍然是“露丝茶坊”,但是近日工商局上门检查居然说我无照经营。。希望高手补充细致的法律条文
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字号必须经注册登记才合法。你虽然有执照,但使用在门头的不是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也是违法的。 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说明,并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可能会不予处罚,但情节严重的话就不一定了,可能会进行罚款等处理。
拓展资料。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