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不一致

李某依仗权势多次盘剥王某,一天,因王某翻了季某种的花生(该地是王某租的,李某有意指使季某种的),李某到王某家中,先辱骂、恐吓王某。第二天,李某带领着季某及季妻闯入王家,破口大骂,季某先打了王某面部一拳,接着李某上前从一边抱住王某腰和手臂,季妻抓住王某另一边臂膀,季某冲上去对其头部打了几拳,后又抄起酒瓶子击打了王某头部。季妻也打了王某。他们三人走后不久王某就倒在了地上,口角歪斜、昏迷不醒。后来将其送到了镇医院诊断为颅内大出血,随后,又被转到市中医院抢救做手术。当日王某就被确诊为脑死亡,4天后,王某死亡。
有几个问题,请专家解答:
一、公安机关的尸检结论是:在病理基础上,外伤引起的颅内右侧基底节小脑、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因鉴定中说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3级伴高血压2期;慢性肝淤血及脾脏淤血肿大;慢性支气管炎伴囊包性肺气肿等等病,而被害人家属说死者没有这些病,请问:1、如果王某没有这些病怎么办?2、如果王某确实有病,这种结论是否对罪犯有利?病理基础上是什么意思?3、公安机关说案件已移交,让找检察院,怎么办?
二、公安机关移交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到了检察院却成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请问检察院这种结论对吗?他有权利更改罪名吗?被害人家属不服怎么办?
三、从过程上看,还有李某、季妻两罪犯,但公安机关只逮捕了季某一个人,这对吗?怎样追究这两人(显然李某是这件事情上的主谋)?被害人家属怎样讨回公道?
四、检察院在不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通知被害人家属准备请律师上法院(罪名被更改,显然能减轻罪犯刑期),怎么办?
五、季某夫妻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可公检法部门没有采取任何冻结他们财产的行动,被害人家属即使打赢了官司(照现在这种形式虽然肯定能赢,但结果与愿望会相差太远)也得不到赔偿,该怎么办?
恳请您的正义援助!!!

一.有没有这些病都不影响本案事实!因为他的死和此病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案件已经移交,那么你就得去找检察院!
二.从案情上看检察院的结论是错误的,但是它是有权利更改所起诉罪名的!如果被害人家属对此存有异议,完全可以到此检察院申诉!如果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诉至上级检察院!
三.他们三人事实上是共同犯罪,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也只有申诉至检察院!
四和五.你要先申诉至检察院,不行的话就申诉至上级检察院。仍然不行的话!那你就只有找媒体了!
另.我觉得这起案子检察院明显偏向他们。定他们罪都那么难,更不用说赔偿了。我劝你正常的法律程序就不要去走了,直接找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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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7
1、检察机关有权利这么做。
2、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通过审核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卷宗,认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的罪名错误,会依法予以变更,按照正确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是其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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