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签合同,无理由被辞,怎么维权?

试用期没签合同,无理由被辞!连续17天上班,并且每天超过8小时,工资如何结算?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您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结合您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但用于结算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您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律师需要提醒您的是您应当事先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搜集证据,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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