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环保局也管吗

如题所述

管理的,因为养殖过程中是会产生污染物的,环保局的农村环保科专门负责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所以农村养殖环保局是管的。

以广州市环保局为例,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督各区、县级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并协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

(十一)指导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来源

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并不彻底,随意抛弃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的可能会滋生疫病。

2、动物排泄物收集处理困难,个别地区还有水源地大面积水产养殖的区域。

3、养殖生产中附设物品造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

治理

面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去年7月份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及具体措施。但就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养殖业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

1、提倡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环保养殖等最新养殖技术。

2、清洁养殖场卫生环境,减少病原菌的生成。

3、改善养殖场微观环境卫生,节约经费开支。

4、消除异味,处理畜牧养殖污水。

5、促使动物粪便积肥,提高生产有机肥的效率和质量。

6、对养殖生产中附属物品采用正确处理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殖污染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制定应急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管理的,因为养殖过程中是会产生污染物的,环保局的农村环保科专门负责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所以农村养殖环保局是管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7-08
新环保法和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这一点,养殖场(小区)建厂前不许要经环保部门做环境污染评价,建厂后还要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数据,确定污水污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污标准,如不符合需要采取什么措施解决。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需要环评报告。现在农村小型的家庭养殖户虽然还没有硬性的环保要求,但是养殖就有环境污染,所以不改造迎合发展的话,早晚是会被取缔的。追问

和营业执照有关系吗?

追答

办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的时候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养殖场只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追问

我办了营业执照了,可环保局让我办环评手续

追答

你办的什么营业执照

追问

一万只鸡的规模要是不办环评,环保局会找咱们麻烦呗

就是养殖

追答

首先你没有环评你就办不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就意味着享受不了国家补贴和扶持,也申请不了项目。至于环保找不找麻烦,现在好像还没听说,但是如果有举办的肯定是会管,因为环保法有规定。时间长了肯定要办理环评的,不如现在就办好。环保法刚出台,可能还要好办一点,再则这跟你的切身利益有关。

追问

谢谢

追答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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