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题所述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部分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1---9条)
一、关于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1.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天。
2. 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
3. 被告申请延期举证,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后,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关于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调查收集的证据而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允许被告补充提供证据。
2. 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后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且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并与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有关。
三、对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性规定
1.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二部分 提供证据的要求(第10---21条)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伤笔录六种形式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1. 书证应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 物证应提供原物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其他证据。
3. 视听资料应提供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
4. 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
5.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
6. 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法院收取证据的手续要求
1. 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2. 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注明每一份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证据交换制度
1. 证据交换制度不是必经程序,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以前进行。
3. 证据交换情况应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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