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规定实施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而在2012年以前冬季(9-12月)征集新兵,2013年调整为夏秋季(6-9月)征兵,兵龄是从征集地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时间计算的。由此就有可能造成了军龄、兵龄的误解,而把未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的缘故。
类似事情最近多年是在退役军人计算连续工龄经常发生的;而安置地县市区级原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退役军人从军档案,是没有发生过少算军龄、用人单位少算连续工龄事件发生的。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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