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于2008年3月份开始成为了环卫站的工人,环卫站承诺,工作满一年后签订合同.08年7月底,环卫站一和我公公共事的同事没有来由的给了我公公一拳,造成我公公两根肋骨骨折(该人十七年前曾因为打架,被判过三年),看去几百块医药费后,一直休养在家.这样,公公没在工作,工资没了,还要有专人照顾,另外公公的年终全勤奖,三千块钱也被单位扣了,事发时,我主张报警,但是他们单位领导及打人者都说私下解决,单位更是承诺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所以,我们当时没有报警. 事发第二天,打人者就主动辞去了工作,并同意拿出1500块钱做为赔偿.当时因为数额相差太大,我们没有正面回答他是否同意,只是说第二天去单位解决.可是,原本约好早上八点见面,但是,我们等到下午17点,他都没来.三天后,单位领导又和打人者约好,可是对方又失约了,现在打人者所性关机,躲了起来.单位也拿他没有办法,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再拿起法律武器,能讨回公道吗.这和当时没有即时报警有没有区别.如果起诉,我们又该提供哪些材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