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发回再审”是发回一审法院还是发回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例如
(1)如果是一审完毕,没上诉也没抗诉,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还是最高院提审,或指令中院以上法院再审,肯定是按二审程序再审,并且是发回一审法院,这好理解。
但是(2)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肯定生效了),如果是二审法院自己发现裁判确有错误,自己再审的话,是否可用“发回再审”?是发回本院还是一审法院?那如果是高级法院提审,也是按二审程序,那么他发回重审是发回作出该生效判决的二审法院呢,还是发回原一审法院?
不是“发回再审”而是“发回重审”打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