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自愿原则可以理解为没有外界的强制,完全处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被胁迫的。
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只要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商量着来,想怎么来都行,除非法律规定了某些必须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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