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见
http://www.mop.gov.cn/zcfg/default.asp?pid=1&haveChild=0&page=1#)
至于开除公职一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06年1月1日前适用)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可以视情行使开除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