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申报

如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07
1、累计专项扣除是指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一般企业职工的累计专项扣除则是指的五险一金,比三险一金多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包含的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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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2-21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
具体来讲:
(1) 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 对其他五项扣除, 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 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 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 像“三险一金” 一样, 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 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 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 薪金所得, 但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 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第3个回答  2019-05-0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第4个回答  2019-08-16
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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