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9年了,最近部门主管以本部门人力超标为由要将我调到其它部门,我不同意.因与公司签的合同上写明了我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不服从公司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想请问公司的劳动合同这样写有效吗?如果这样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真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