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由于别公司向我公司借用变压器用电,以及本公司用于施工需要用电,因而用电量增加,增加部分不属于本公司的生产用电,现税务局要求转出非本公司生产用电的电费进项税额,别公司借用电期为07年12月-08年6月份,其中今年1月2月4月的电费发票没有认证抵扣,3月5月6月的发票认证抵扣了,现在要求做把未抵扣的进项转出,3.5.6月抵扣了,但属本公司生产用电的进项税额也转出,应该如何计提电费,及如何转出进项
我个人做的会计分录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所以请教大家,帮帮忙
我的会计分录如下,希望大家给指点一下
计提电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22240.02 (含税)
在建工程 24286.64 (含税)
制造费用 13467.4 (不含税)
管理费用 708.80 (不含税)
贷:预提费用-电费 53942.57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6760.28
注:税额计算: {(22240.02+24286.64)/1.17*0.17}=6760.28
下个月取得电费发票,但未抵扣时
借:预提费用-电费 51497.12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8754.51
贷:现金 60251.63
电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44.23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外 1944.23
注: 发票进项税额 8754.51 - 非生产用电转出进项 6760.28 = 1994.23
假如本月发票没进行认证抵扣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1894.52
管理费用 99.71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944.23
应分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预提基数做分配标准)
制造费用:(13467.4/13467.4+708.8)*1994.23=1894.52
管理费用:(708.8/13467.4+708.8)*1994.23=99.71

这样分录是否太复杂,请教各位了!!
税务局专管员说生产用电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原先的分录:
借;制造费用 1894.52
管理费用 99.71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944.23

是否应该改成:

借:生产成本 1944.23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944.23

可是属于管理费用的那一部分进项应如何做转出,他只说转入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应转入这两个科目.

第1个回答  2019-02-22
借:相应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2个回答  2020-03-14
第3个回答  2021-03-15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一并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其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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