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是:
1、工资名册、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3、职工登记表、招用表;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证言。
其中1、3、4项由单位提供,个人只需要提供2、5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19
依据《劳动法》规定:保定律师解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此外,劳动部颁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既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开干了,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不良的企图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既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呢?在现实生活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工资条,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可以作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这样对劳动者就比较有利了,所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预感到用人单位存心不良,要留一个心眼,注意保存有关领取工资的凭证,作为日后发生纠纷后自己手中的有力的证据。但有些用人单位管理混乱,有时无意、有时有意的不给劳动者工资条一类的凭据,看来决心要把违法进行到底,这时的劳动者非常被动,情况不妙,保定律师提醒但仍可以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作为辅助证据相结合来形成法律上所说的一个证据链条,对用人单位进行打击,以期寻找突破口,迎来整个案件的转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其需要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实事,得出唯一的结论,可见间接证据是多个证据组合在一起,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注意留心,搜集找到这些有关的辅助证据还是不难的,如你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原工作单位的同事可以证明这些事实,并且,你在工作中有关你与用人单位的客户之间的传真和合同一类的公务文件等,这些所有你在用人单位曾经工作过的历史材料,相互印证、相互结合,就可以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20

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几个证据来证明:(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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