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成轻伤二级向派出所报案后,监察院批捕现在行为人取保候审接下来的程序可能会是什么

你好!律师。想咨询你一点法律上的事情。15年3月家父(54岁)与老邻居宋某(约60来岁)发生口角,父亲被被宋某的头撞掉两颗门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当天向派出所报案后,检察院批捕宋某逃脱,于16年2月被逮捕入看守所后(被逮捕当天宋某的儿子来我家调解未成功,宋某不愿支付4万元赔偿,而且之后不见影踪),宋某经两个月左右被检查院因疾病取保候审从看守所放出,(称胆管癌,宋某的女儿是位医生严重怀疑是疾病的真伪)。除了去检察院录口供外我们受害方没有接到任何消息。现想咨询律师一下问题:若我们被害方不再采取行动案子会如何进展?医疗费等如何得到有效赔偿?为维护正当我们目前最应该做些什么?

  公安机关会调查取证,证据确凿后,检察院会提起公诉。造成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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