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十堰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亡,2019年七月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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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此,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走民事赔偿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明显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而且可能数额相差较大。
缘何如此?
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所以,工伤保险不论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确认只要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职工即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民事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为前提的,因而具有惩罚性。民事赔偿除了具有补偿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惩罚性功能。
立法理念的不同,自然导致了数额上的差异。
四、应当如何完善工伤工伤认定和待遇?
我们知道,由于相当部分私营、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参加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雇主则逃避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损害了职工权益。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落实条例,做到应保尽保。或许这个问题更显重要一些。
五、伤残的的评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因此,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地级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实上,据我所知,这样规定是不太合适的,一则申请门槛太高,增加申请成本;二则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压力太大。现在相当多的还是采取了区县级受理并认定由地市级审核的变通办法。不能说是严格遵守了程序,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程序。
这个事例也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质量还真是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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