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我想问一下,新劳动法中规定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我想问的是,如果未到合同期的话,是否需要付违约金?如果公司对自己有过技术方面的培训,但是并没有约定服务期,是否要付违约金?我看到说应该是不用,但是又说需要支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哪些才算是因为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呢?

又一个问题,关于竞业赔偿金的问题,我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但是竞业赔偿金却没有单独列项,只是笼统的算在补贴里面,这是否合法?

谢谢

  劳动者离职,只有劳动者违法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以及能提供培训费用期间的发票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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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4
首先劳动法上的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
1.培训了劳动者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培训费逐年摊销,余额才是违约金。
2.涉及保密的。
除此之外一切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均属无效。
人事科长的做法是违法的。
若他坚持这么做,说理不管用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诉,一般都是有求必应的。因为劳动部门是可以罚款的。
第2个回答  2008-08-23
1)只有是公司提供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事前没有约定,那么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当然,本人认为,该条款本来就是限制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的,且所谓的损失主要是指培训费用的损失,所以单方面解除,是理应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的(当然要扣除服务期限的比例)。
2)没有单独列项没有所谓的,只要是有支付即可,只是打官司的时候举证有点麻烦而已。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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