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如题所述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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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 第 5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但已废止的1990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提到: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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