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截止到现在还有效么?

公司说1995年颁布的这个复函现在 已经失效了,不知是真是假,期待专业人士的专业答案

这个没有废止,也没有与新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违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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