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8-15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授予学位的申请:
1、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在学期间,因违反学习纪律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因旷课考试作“挂科补考”处理者;
3、考试作弊者;
4、函授本科学习因学业成绩差而留级或因学业成绩差而休学的复学学生;
5、函授本科学习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考试补考者;
6、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