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满12分的情况有哪些,交通违章如何申诉

如题所述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等情况一次性扣12分。在违章后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管理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7-17
有下列行为一次性扣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大部分人在学车时考取的都是C1驾驶证,想当然的认为既然领了驾照便能开车,却忽视了驾驶证里面也有有不同等级的。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均将面临扣12分的处罚。因此,在开车之前,还是先搞清楚自己能不能开吧。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有的人在高速路上走错了出口时,直接就掉头往回开。但是在高速公路倒车掉头,就会影响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可能会导致追尾和连环碰撞事故的发生。
3、超速50%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驾分为两种: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除了12分处罚,还会扣证6个月并罚款2000元以下。而醉酒驾驶则更为严重,其将面临拘留并吊销驾驶证,且短时间内禁止重考驾照。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肇事逃逸,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逃离现场。这种行为不仅会扣12分,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6、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变造任何证件、牌证都是违法的,机动车也不例外,这里的伪造车辆号牌的行为,我们俗称为“套牌”,如果一旦发现是伪造的,12分直接一次扣除。

交通违章如何申诉:
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车主带上身份证、行驶证、驾照等材料到牌照归属地的车管所车辆科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确认违法行为摄取有误,就可以消除违章记录的。(不用先交款再申请复议,既然交款,那你就是认罚了)

需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 做出处罚决定后 60 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 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 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 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 考虑到两种 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第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是书面申请复议, 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 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同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 为不知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 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 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 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 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 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 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 者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 直 “ 接利害关系”是指 1.民事侵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害 人。2.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伤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 前面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3.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等绝对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 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情况下,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第四,向何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该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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