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过户不能保留原有号牌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