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去世留下巨额遗产,继子能继承吗?

如题所述

若继子与继父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则继子是有权利继承继父的遗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知,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可以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对继子女继承权利最大程度的保护,也是使得继父母遗产能够得到顺利继承的一种方式。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如何认定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问题出现。现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学界也仍在就此问题继续讨论,几方各执一词。经研究历年判例,有部分法院对此的态度为“与继父母实际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继父母供养继子女,对外以父母子女相称”等等。
综上,继父母去世且唯留有有效遗嘱,继子女若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是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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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0

要想搞清标题中的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与继子女的“父子”关系会不会也随之消灭。法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来一点点的分析。(为方便大家阅读,文章中只讲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其法律关系适用于继母与继子女之间)

一、继父与生母结婚,继父与继子形成拟制血亲!

继父与生母结婚后,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生母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他们就是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成年继子女、或者是未成年人继子女因礼貌改口称父亲却不受其抚养的,他们之间就不是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子关系是否消失?

继父与继子之间,因为继父与生母的婚姻而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这种联系被切断,继父与继子之间的“父子”关系是否也会消灭?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我们只能通过法律原则去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前边我所讲过了,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继父与生母离婚,并不必然导致继父子之间的“父子”关系消灭。

如果说继父与生母离婚后,允许继父与继子之间的“父子”关系消灭,继父年老后也就无权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那么继父曾经抚养继子的心血如何评价?基于公平,继父就可以追讨抚养继子女的付出,两者之间就形成债务关系,这就会误导大家认为任何人与人之间都可以用“债”来评价,忽视了情感付出,难以引导人们向善。况且,金钱的付出容易计算,情感的付出又用标准去衡量呢?所以说,继父与生母离婚,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父子”关系,法律是不主张消灭的。所不同的是,继父对继子女尽了多大的抚养义务,将来就可以向他们主张多大的赡养义务。继父年老后不主张继子女尽赡养义务,继子女也不主动尽赡养义务的,法律也不能去干涉。

三、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对继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既然继父与继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一问题就很容易理解和解答了。众所周知,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同样适用于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通俗地来讲,继子受继父抚养,继子就欠继父的人情,总是要还的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继子对继父要不要承担赡养义务,承担多少赡养义务,这还需要根据形成抚养关系的长短、经济扶持状况、精神关怀认可度以及双方的态度进行综合衡量。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抚养没有太大投入或者关系不好的,法律一般不会支持继父向继子再主张赡养权。如果继父与生母在离婚时,生母通过少分共同财产、支付生活费等形式,对继父抚养继子的事实进行了“补偿”,继父年老后也是无法向继子主张赡养权的。虽说父子关系无法通过协议方式断绝,但基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法律也不会再支持继父主张赡养权。

四、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能否继承遗产?

继父与生母婚姻关系存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当然地享有继承资格。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问题就有点复杂,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处所讲“扶养”关系,应当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的对继父母的“赡养”。如果仅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尚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且因继父与生母离婚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宜认定继子女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资格。为啥?公平!继子受继父的抚养尚欠恩情,还没有通过赡养进行偿还,如今又要与继父的亲生子女以及其它血亲争夺遗产,就有悖公平原则。如果说继子已成年,且对年老的继父开始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就会当然地享有继承资格。

将这个问题反过来讲。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不幸死亡留下巨额遗产,继父能否继承继子的遗产呢?继父基于形成抚养关系的事实,是有权参与分割遗产的,只不过会根据形成抚养关系的具体情况判定分割份额的大小。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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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1-23

简单的来说: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要看是否与被继承人(即提问中的继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就是如果你承担了赡养你继父的义务,那么就能继承!

那么我们仔细来说下这个问题:

继承权一直分下去没完没了了,一件简单的事能做成千古难题,亲戚这么多凑不齐,房子就公证不了。要我说第一继承人除非全部不在了,否则产权根本不应该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原本不拥有产权的人死后不应该再分配继承权,多次分配继承权只会增加破事烂事。比如一男的死亡,他的母亲已故,房子的产权就不该将母亲的产权继续过给兄弟姐妹。她母亲原本就不是房子的所有人,而应该将母亲这一份归于妻子和子女平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并未包括岳父母。而且继承法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鉴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①父亲先于母亲过世,则房屋1/2为你母亲所有,另外1/2由你母亲、你奶奶和你三人继承,原则上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的1/6。后你母亲过世,你母亲的房屋份额4/6(1/2+1/6)发生第二次继承,由你和你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份额的1/3。至此,最终的继承人为你奶奶分得房屋份额1/6,你外婆分得房屋份额2/6,你自己分得房屋份额3/6(1/6+1/3)。

②母亲先于父亲过世,则房屋1/2为你父亲所有,另外1/2由你父亲、你外婆和你三人继承,原则上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的1/6。后你父亲过世,你父亲的房屋份额4/6(1/2+1/6)发生第二次继承,由你和你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份额的1/3。至此,最终的继承人为你外婆分得房屋份额1/6,你奶奶分得房屋份额2/6,你自己分得房屋份额3/6(1/6+1/3)。中国国情,绝大部分情况下,本来一对夫妻忙碌一辈子,说实话真是为了子女,当然父母肯定要赡养。结果意外过世后,还得留着兄弟姐妹和子女争遗产。本来大家都有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但是平白的好处,能拒绝的人也不多。别问为什么,因为父母有了第一顺序继承权,他们子女以后就有得分,肯定有人要争!

我看到了东方伦理和西方伦理,现实与道德的矛盾。法律是按照西方伦理定的,家庭重要性排位是配偶>子女>父母,中国传统伦理是父母>子女>配偶,现代独生子女后的现实很多时候是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子女父母是有血缘绑定的,而配偶则是契约关系。所以现实和理想总是很矛盾呀。

当把婚姻当成投资生意时,别忘了世界上更多的人是投资失败一身债。做人靠自己不好么?这个时代比古代幸福了多少。女人可以不结婚生子,可以靠自己的双手赚钱养家,为什么还要像只寄生藤曼,活得好活得坏全看对方脸色。

按照继承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归配偶所有,然后才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

1、死者个人的遗产,在除外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一般是按照死者50%、其配偶50%的模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所有归属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是由全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即有几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将死者个人名下遗产平均分割成几份,也就是假如死者有3个子女、1个法定配偶,那么属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会被平均分成4份,然后由死者的配偶及其子女4人各占1份(假如死者生前还有其他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在死者无遗嘱前提下,也可以参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的法定继承;当然,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中无过错的仍在世配偶有可能会得到相应经济补偿,法官也许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与在世配偶一定的合理倾斜)。

2、死者的父母如果在死者过世之日以前已经全部过世【即在死者死亡之时,死者的父母已经全部先去世】,那么在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的前提下,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仅仅只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第二顺位继承人这时是无权参与死者遗产的分配的。
3、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位的所有继承人全部都死在死者死亡之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有权继承。

作为女人,不去争取自己在出生家庭的继承权,老是把主意打到丈夫家族的财产上,用的逻辑是婚姻法中离婚有一半财产。但是却没注意到,赡养法中规定自己赡养的是出生家庭的父母。赡养谁就继承谁,不给继承,就要取消赡养义务,以前的妈妈们都不需要赡养娘家。配偶、子女第一顺位继承关系这样比较合理。配偶一方去世继承财产一方照样要瞻仰对方父母,财产可不是白拿的。

第3个回答  2020-11-21
可以的,只要继父生前写有遗书上明确表明就可以的,不然没有血缘关系是不能继承的。
第4个回答  2020-11-21
按照法律条款来说,你是有机会继承的,但是前提是继父没有成立新的家庭,而且也没有遗嘱说不给你自己的遗产,这样你可以去法院申请继承,但是这个要走手续,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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