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情况是这样,是由国企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改制时原单位的职工也均有股份,董事会成员也为公司股东,董事长为公司法人,兼任总经理及党委书记,其余四人为副总经理,各负责一块。这样的情况是否该签定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第一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有几个问题需要您注意,第一董事会不是劳动法主体,不能成为劳动法规范的对象;第二董事会的成员是指个别还是指全部;第三目前很多董事会成员是身兼数职,并非仅服务于一家公司;第四劳动者劳动关系只能有一个,但是劳务关系可以有无限个。董事会成员属于劳动者,他可以选择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一个归劳动法调整另外一个归民法调整,二者是不同的。
  根据您的补充资料,我认为如果副总经理在该公司经常出勤,并有工作服、工资卡等,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追问

您好!感谢您的回答,我公司情况是这样,是由国企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改制时在单位的职工均线股份,董事会成员也为公司股东,董事长为公司法人,兼任总经理及党委书记,其余四人为副总经理,各负责一块。这样的情况是否该签定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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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8-24
不需要,这是入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应当受到《民法通则》,《公司法》调整。
不是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
主体是不同的。关系也不同。因此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

除非,董事会成员在企业里或公司里有劳动关系,但应当另作处理。追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但我公司董事会成员都是有任职的,董事长为法人,同时兼任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其余四人担任各块副总经理,这样是不是购成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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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8-24
应不用签吧,我们公司的就没有签,他们大把钱,工资呀、奖金呀、车啊房啊,签这个有啥用啊,难不成这些人还要依靠这东西来保障不成,如果我的工资呀福利呀都很高,我也不会去签什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护最无力保障生存或者生活保障的基层人员最需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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