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于2010年11月到某物业公司上班,第二个月签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到2011年11月到期了,公司没有跟她续签合同,2012年五5月,公司以妈妈年纪大为理由,要辞退她,只补偿她一个月工资,这算合理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之后没签合同的六个月,工资是不是要付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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