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正式全面对外开放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1日。在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人民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政府——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