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常年不上班不领工资的人员,被称作“吃空饷”,是违法违规的。
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行动。对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在单位挂名不上班、已终止人事关系但仍领取工资津补贴等各种名目的“吃空饷”,要坚决追缴资金,核减单位编制和预算经费,严肃查处责任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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