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的有效时间截至什么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本案中,男方于2007年10月13日之前偿还债务,这时女方从2007年10月13日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女方未通过起诉等手段中断诉讼时效,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中止情况发生的时候,女方丧失胜诉权。其债权不受公力机关(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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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女方不愿意起诉至法院,还有其他的协调方式吗?
解析:可以通过要求男方在诉讼时效到来之前,打新欠条的方式延续诉讼时效。再通过与男方协商用其他方式解决,如定期部分偿还等方式解决。
三,这里所说的起诉,是由女方上诉至法院,法院代为追讨欠款吗?
解析:是的。女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