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经济义务时,有效诉讼期多久?

经民政局公正后离婚,离婚时间为2007年10月11日,其中男方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条为:男方于2007年10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20万元整.现已支付5万,且经证实男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欠款.
在这里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律师:如果男方一直拖欠余款拒不付清,女方起诉的有效时间截至什么时间?如女方不愿意起诉至法院,还有其他的协调方式吗?再有就是,这里所说的起诉,是由女方上诉至法院,法院代为追讨欠款吗?
谢谢各位!!!

一.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但不由合同法调整,它是双方合意一致达成时生效.所以男方支付你离婚赔偿金的履行期限就是2007年10月13日
诉讼时效两年.截至到2009年10月13日,在此之前你都有起诉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截至到2009年10月13日.

二.如果不愿起诉,可以请求法院调解,或民政部门,居委会等单位的调解.离婚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法院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
所以你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开庭前会依照你们双方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三.这里的起诉不是上诉.你这里的起诉是一审程序,因为你们的离婚协议只是你们相互之间的民事协议,不属于法院判决,你们的争议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
上诉是二审程序.
你此时起诉后,法院会审查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再根据你们之间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有关离婚赔偿金等问题的解决。这些你不用担心,只要按照法院的举证提示去做就行了。法院会作出判决,他要支付你多少钱的判决。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会监督他的执行。
不过那都要等判决下来以后再说。
你们现在只是有一个民事协议,还没有执行力。
建议你去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1-25
一,女方起诉的有效时间截至什么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本案中,男方于2007年10月13日之前偿还债务,这时女方从2007年10月13日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女方未通过起诉等手段中断诉讼时效,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中止情况发生的时候,女方丧失胜诉权。其债权不受公力机关(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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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女方不愿意起诉至法院,还有其他的协调方式吗?

解析:可以通过要求男方在诉讼时效到来之前,打新欠条的方式延续诉讼时效。再通过与男方协商用其他方式解决,如定期部分偿还等方式解决。

三,这里所说的起诉,是由女方上诉至法院,法院代为追讨欠款吗?

解析:是的。女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2个回答  2008-01-25
应该是07年10月13日起 2年内吧~~~ 普通的诉讼时效...
学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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