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有两处房产,全部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100万元。不久,因无法归还贷款,其中一处房产被银行收回,没通过拍买,只通过法院,以物抵债的形式,达成和解协议,抵债欠款60万元。最近银行又来催要欠款,银行称已抵60万元中,40万做为本金还款,20万算做了利息,所以现在欠款本金60万,另外还有利息及滞纳金(因逾期未还款产生)。请问银行的说法对吗?法院的判决中并未体现部分本金及利息的说法,原文为:该房产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万元。我可以认为我上次还的全部为本金吗?
因所余房产为我唯一生活住房,因时间太久,利息及滞纳金太多,急需了解这一情况,请权威人士帮忙尽快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