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做营业外收入,要交税吗?

如题所述

政府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 、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扩展资料:

企业对于无条件的现金补助,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政府补助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

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①小微企业销售额满足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免征的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扣减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减征的税额)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参考资料: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09
政府补贴收入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家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政府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要看其是否符合“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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