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我的朋友离婚了,她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她前夫的父母却不让带孩子!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报警?现在孩子不知道下落了……如果报警可以解决这件事吗?警察受理这个案子吗?

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中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清偿应当赔偿的款项和利息。  

通常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依照规定搜查当事人可执行的财产,但是像一些隐蔽性的财产可能就需要申请人进行举证证明财产的可执行性了。  

通常上被执行人说没钱还,但并没有说到有没有房产、股票、汽车等其他值钱的东西,对汽车和房产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建议委托律师到车管所和房管所进行调查。要是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也是有执行能力的,  

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且法院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对你与老胡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老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你需注意的是必须在判决书确定的老胡履行期届满后1年内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偏偏有人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同儿戏,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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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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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3-31
呵呵呵呵,这很简单。既然有抚养权,就申请执行吧。警察一般不受理法院判决的案子。除了申请执行外,还可以申请执行抚养费,个人收入的20%至30%。判决中是否有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没有的话,以小孩的名义再起诉。
呵呵呵呵呵,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31
报警没有用!警察一般不会理会这些事情!
这种情况很常见,最有效的手段其实很简单:如果原判决书没有规定探视权,可以重新提起探视权诉讼,让法院再出一份判决,详细规定探视时间、地点等问题,到时带孩子的一方如果不配合,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惩戒措施!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1、建议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基层法院不作为,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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