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问题,是关於劳动法这块的:我现在的公司在无薪假期扣工资时旳核算是这样的,打个比方说:这个月有20天,其中10天为法定节假日(3天为法定,7天为调休,就好比国庆那样的),10天要上班,但因个人因素要请10天无薪期,也就等于说我这个月没上班。我公司的扣薪方法是:总工资/应出席天数*未出席天数 (我公司将应出席的天数计为10天)。根据劳动法中规定法定假日是有工资的,但在这个公式中等于说法定变成没有工资了,以实际数字算的话:3000/10*10=3000也就是说用他这样的方法计算我这个月的工资数为0,按我对劳动法这一条的理解后的算法应该是:3000/20*10=1500这个月我还能有1500可以领。我公司核算的方法是否与劳动法规定的有冲突,这样的结果是否已违反了劳动法啊?
那如果前提的法定假日不变,应上班的天数中上了9天班,请了一天无薪,请问这样我需要被扣多少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