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目前究竟用哪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三部司法解释,目前为止均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讲,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未明文废止或者宣告不适用的,才不能作出指定期限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此三个司法解释均没有宣告废止或者不再适用,虽然部分条款因制订时间较早等原因,可能已经不作为审判依据了,但该三部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大部分条款仍然作出判案依据,只是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侧重点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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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1
都适用,你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重叠的地方并不多,只是由于零八年出了劳动合同法,因此零八年之前的解释,如果和劳动合同法抵触,自然适用新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9
这三个解释是共同在使用的,如果有冲突的部份以最后一部为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21
三部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呀,都是生效的,有冲突以后面公布的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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