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与合同不一致是否影响退税

最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是与国内的青岛一客户签订的合同。客户用其香港离岸账户打款到我司外汇户上。由我司报关出口,报关单上发货单位和经营单位是我公司,现在提单写的发货人为青岛的客户,通知人、收货人分别也为别的公司。请问这样的提单我可以直接用来单证备案吗?如果税务查对出口退税会不会有影响?出口货物明细表中的客户还写青岛客户的话有影响吗?如果影响到退税最好的做法是怎么样的?

亲,你好,提单仅为物权凭证,内容不影响退税,请核对报关内容与合同等内容的一致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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