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不需要特性审批,但是需要办理开业备案。
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2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如实、完整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附件1)、《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上述表格须经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办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备案表,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与行驶证复印件;10座以上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须提供长租的《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
4、汽车租赁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的维护保养制度;
5、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之后按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后20日内,对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备案审核合格的,发放《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扩展资料: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租赁车辆增加、更新或减少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或变更、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后20日内,填写《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连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在办理相应的工商手续后,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