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概念是法的要素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它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对法律主体的行为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而是仅仅对法律中的一些重要的概念作出解释、说明与界定。因此,法律概念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相对应的概念有相通之处,但也会存在差别,还有一些法律概念是属于法律中专有的,在其它领域看不到,是法律的创造性产物。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基于特殊的知识背景或利益考量,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概念作出截然不同的理解,而如果放任这种不同理解的存在,则必然会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为了防止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不一致从而带来的混乱,立法者便采用法律概念的形式,在法律文本中对出现的重要名词、概念作出详细的权威的说明。法律概念最大的作用与价值,是统一了人们对某些概念的认识,避免了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争论与混淆,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与正确。

在本案中,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作出了惩罚。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在这里,要判断赵安是否构成受贿罪,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他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问题。一般说来,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疑问,但是在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就会存在争议,尤其是被告人,为了减轻或逃避惩罚可能死活不会愿意承认自己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斗和司法操作中各地的差异便无可避免。为了防止在受贿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上述问题,《刑法》在第93条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央电视台这个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赵安,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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