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去年才交房的新小区,我们这个院子里总共就3栋楼,小区面积很小,地下车库设计是1:0.9,现地下车库使用率一般都不到,物业还在地上搞了停车位,除了最起码的道路和绿化,地上全是停车位,收费租赁的。我们向物业反映此问题,要求取消地上停车位,物业说这是设计规划好的,价格是物价局审定的,而且有部分业主明确要求用地上停车位,因为租金便宜。
在地下停车位完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还搞地上停车位合理吗?合法吗?
我查了《物权法》,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74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关键就是没有啊,我们单个业主去反映,物业根本不理睬,甚至有些人就彻底默默接受,悲哀啊
追答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那么小区共有设施的管理权就基本全在物业,所以是没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