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10月6日应骋到一个私人宾馆做收银员工作(当日已上班)交了500元押金,没有签定合同,2012年11月2日以“生意不好”为理由通知我第二天不用上班了,并要求我马上搬出宿舍,多住一天按宾馆出租费用收费。请问,我能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如果宾馆方面不给予补偿,可以得到哪些机构的帮助?
因为是私人宾馆并且我没做满一个月,所以很多东西并没有,如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因为只招骋我一个人)。
1 宾馆装有监控摄像头,前台处有一个能拍摄到我在工作台上班的摄像头;
2 有一个住宿登记本,里面有我和另一人(他家亲戚)做记录的内容并有签名;
请问,这两点能做为证据出现吗?
可以,是你上班的证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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