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中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从何时算起?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新劳动法实施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不算在这二次里面?还是说必须在08年以后连续签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才能在第三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次合同08年3月底到期,现在公司提出与我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我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么?公司的人事说是新法实施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才算在这二次里面。

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在这二次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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