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有明文规定不按规定打卡开出的话员工仍然不按规定打卡开出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按规定扣除工资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例外,比如如果公司打卡制度设置不合理,员工大多数未按规定打卡的话公司以这个为借口开除某个员工就是不合理的。
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人社劳动局的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一下。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开除员工做了详细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